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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5-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在管理责任区公示应当公示的内容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3月9日9时42分,被处罚单位浙江波威建工有限公司,在宁波鄞州区通途路与福明路口江山万里工地职工生活区,未按规定放置垃圾收集容器、未在收集点附近显著位置设置垃圾分类公示牌。2020年3月11日14时21分复查时发现,被处罚单位已按要求放置垃圾收集容器,但仍未设置垃圾分类公示牌,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6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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