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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24****4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202民初1397号
    案号 (2020)辽0202执53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0-11-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00元;二、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授信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支付借款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三、被告辽宁省环宇通信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周全利、孙丽对上述一、二项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应偿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在2000万元债权本金项下所产生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对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大连开发区28#小区用地(证号:辽2017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权第01900090号)享有抵押权,对该用地折价、变卖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上列一至三项中各被告应偿付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之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若逾期给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9960元(含案件受理费15496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环宇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省环宇通信设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周全利、孙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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