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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1324****42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1143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1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50万元自2014年5月1 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120833元; 二、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20万元自2016年10月1 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4999元; 三、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50万元自2014年5月1 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133333元; 四、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 元为本金,自2017月1日1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 10%计算); 五、驳回原告那恩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环宇阳 5 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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