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21324****42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11143号 |
案号 | (2020)辽0102执168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50万元自2014年5月1 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利息120833元; 二、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20万元自2016年10月1 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4999元; 三、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50万元自2014年5月1 日至2016年12月30日的利息133333元; 四、被告大连环宇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那恩有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 元为本金,自2017月1日1日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按年利率 10%计算); 五、驳回原告那恩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连环宇阳 5 光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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