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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和罚 〔2018〕2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况:(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22
    决定机关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