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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淄市监支处字〔2019〕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版)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仟八百九十五元九角二分(¥27895.92);2、处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人民币二万八千零二十五元二角七分(¥28025.27)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31
    决定机关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