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高运罚【2020】083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0年8月11日10时00分,我站执法人员贺明轩、刘华等联合交警大队、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治污减霾”专项整治活动中驾驶陕A73483执法专用车辆,在高陵区210国道中小型企业门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李轩驾驶的陕AAK929欧曼牌商混车,从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到高陵区医院,车上拉有48吨混凝土,执法人员向李轩出示了执法证件,请李轩出示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李轩出示了该车的道路运输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经查,该车核定总质量为31吨,实际货车总重为48吨,超出17吨。经调查,陕AAK929车辆该次拉的混凝土由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指使。西安协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8-17 |
决定机关 | 西安市高陵区交通运输管理站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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