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0]424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9月10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喷涂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活性炭吸附装置密封门损坏,向外敞开,装置内无活性炭,废气未经活性吸附处理排放。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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