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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5J0DL-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3民初2082号
    案号 (2021)津0113执29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8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徐妍与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妍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款2184363.25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2184363.25元为基数,利率按3.85%的基础上加计50%);二、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天津恒大御景湾停车位使用协议》及《停车位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车位款106441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以106441元为基数,利率按3.85%的基础上加计50%);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7046.7元,包括物业费3808.8元、水费145元、装修垃圾处理费906.9元、供热费2150元、其他费用36元;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商品房一套,位于天津市北辰区淮东路西侧恒逸华庭21号楼-1-203,并购买附属车位一个,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全款购房的义务。但原告于2019年10月27日验收房屋时发现案涉房屋与当时签订合同时承诺严重不符,遂要求退房,几经沟通,双方最终协商解除《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停车位合同》,并于2020年9月28日在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车位款,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多次催索未果。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返还原告徐妍购房款2,119,626元并给付原告徐妍购房款利息15,000元;二、原告徐妍放弃要求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46.7元(包括物业费3,808.8元、水费145元、装修垃圾处理费906.9元、供热费2,150元、其他费用36元)的诉讼请求;三、原、被告之间的车位纠纷原告另行主张权利;四、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80元,由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担负。因此款原告已经预交至本院,故被告天津御景湾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5日前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徐妍。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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