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飞达机械球墨铸造厂 | 
| 法定代表人 | 项云飞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454555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2008号 | 
| 案号 | (2016)浙0702执23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1-13 | 
| 发布日期 | 2016-11-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浙江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华市金豪火腿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1890571.44元,并支付利息25713.66元(利息已计算至2015年7月19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金华飞达机械球墨铸造厂、汤天成、郑秋仙、项云飞、肖加丽、汤锦沛、黄浩及汤秀玲对被告金华市金豪火腿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华市金豪火腿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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