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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鞍东环罚决字〔2017〕第(1702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在码头、堆场、露天仓库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产生扬尘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碎石堆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2、处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20
    决定机关 鞍山市铁东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