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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甫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927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青民二初字第44号
    案号 (2016)青执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8
    发布日期 2016-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金13500000元及利息2000000元; 二、蔡甫生、蔡甫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承担债务后就承担部分可向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追偿权; 三、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663235元货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1778元,保全费5000元由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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