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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甫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6192793-8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北民二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北法执字第008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行政庭
    执行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4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青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鑫科铸业有限公司货款261760元。 二.本案诉讼费6748元,本院已减半收取3374元,由被告兴海县紫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432元,原告平安鑫科铸业有限公司承担9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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