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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8261****34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582民初11280号
    案号 (2019)闽0582执34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1
    发布日期 2019-08-0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伏奇电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5万元及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的利息损失以45万元为基数计算,为5872.50元;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伏奇电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509.5元,由原告上海伏奇电子电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元,由福建聚旺高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0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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