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050420****43X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83民初838号 |
案号 | (2021)川0183执174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2 |
发布日期 | 2021-07-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陈建伟工程款378900元;二、驳回原告陈建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计3492元,由原告陈建伟负担1746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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