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420****4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5民终702号、(2019)川0522民初192号
    案号 (2020)川0522执恢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审裁定:本案按上诉人石世贵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判决:一、被告石世贵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牟慕劳务工资243182元及利息,利息以243182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合江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8元,减半收取3224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494元,由被告石世贵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石世贵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向原告支付。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