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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050420****43X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川0504民初750号
    案号 (2020)川0504执13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5
    发布日期 2020-10-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乐山市乐拓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93554.74元及利息(利息以293554.74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货款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乐山市乐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44元,本院减半收取3322元,由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科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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