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肇庆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刘伟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0427830-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1202民初109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恢2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6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肇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梁伟志合同诚意金10万元,并支付合同诚意金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合同诚意金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有色地质矿产开发公司肇庆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梁伟志损失50万元,并支付损失的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合同诚意金之日止];三、被告梁德明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伟志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梁伟志承担160元,被告广东有色地矿肇庆分公司、梁德明承担96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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