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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8****01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8168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2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7-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志跃、张欢以1087775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办证损失。二、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江阴市紫阳美地山庄一期23幢乙单元302室房屋(房屋代码JYS000987010)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张志跃、张欢名下,张志跃、张欢应配合提供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全部真实有效材料。三、驳回张志跃、张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7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807元(张志跃、张欢已预交),由张志跃、张欢负担807元,由伟舟公司负担3000元。张志跃、张欢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伟舟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伟舟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志跃、张欢支付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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