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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28178****011U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1民初15518号
    案号 (2019)苏0281执57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5
    发布日期 2020-04-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钟惠丽逾期交房违约金6297元;二、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钟惠丽截至2016年10月17日的逾期办证损失132244元,并承担以2862434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的逾期办证损失;三、江苏紫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江阴市伟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钟惠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4170元(钟惠丽已预交),由伟舟公司、紫阳公司负担。钟惠丽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伟舟公司、紫阳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伟舟公司、紫阳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惠丽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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