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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闽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文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6057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澄商初字第0834号
    案号 (2014)澄执字第024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4-28
    发布日期 2015-04-0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潘溴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3777421.11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109694.86元及逾期罚息(自2012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2月7日以4609694.86元为基数,自2013年2月8日起至2013年3月20日止以4526805.97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3887115.97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6.1‰上浮50%计算)。   二、潘溴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93800元。   三、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潘溴坤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阴市中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述第三项债务,上海闽耀集团有限公司、林惠军、阙朝弟、汤建安、王逢海在4.25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刘红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林惠军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六、邓清平以夫妻共同财产对阙朝弟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七、哈红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汤建安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八、魏清以夫妻共同财产对王逢海上述第四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九、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对李贵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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