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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讷河市华丰天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28158****601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黑0281民初4273号
    案号 (2018)黑0281执16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2
    发布日期 2019-09-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讷河市华丰天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关春艳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以1,3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讷河市华丰天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6,500元,原告关春艳负担14,3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讷河市华丰天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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