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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誉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钟家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999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西民初字第500号
    案号 (2016)赣0103执6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0
    发布日期 2016-02-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南昌誉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顶津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的货款30344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0元,由被告南昌誉联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限随上述款一并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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