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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沛县大屯矿区喜福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砦本席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10276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沛大民初字第032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4)沛执字第001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2-07
    发布日期 2015-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沛县大屯矿区喜福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吕高献借款2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为11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被告沛县大屯矿区喜福物资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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