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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0069****1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03民初667号
    案号 (2019)皖0503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1
    发布日期 2019-03-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鞍山市达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5664元,并支付原告马鞍山市达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利息223960元,以及以445664元为本金的自2017年7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至该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如被告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无财产清偿或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则由被告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负责支付上述款项。 二、被告朱新尚对上述第一款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马鞍山市达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1852元,由原告马鞍山市达冠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852元,由被告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马鞍山靓迪电器有限公司、朱新尚负担1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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