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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50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粤0606执62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6-13
    发布日期 2019-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圣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5年8月6日的利息(含罚息)为278173.18元;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12.6%计算至借款清还之日止];二、被告李圣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0元;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被告李圣昌提供的用于质押的金额为600000元的存单兑现后的款项在本案全部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罗瑛豪在6000000元范围内对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景傣贸易有限公司在6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佛山市塑协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经信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吴锡恩、黄立峰、洪泽棉、郭志强、傅展盛、黄嘉劲、欧阳竞涛各自在5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本案受理费41508.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共46508.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433.98元,被告李圣昌、罗瑛豪、佛山市顺德区景傣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塑协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科健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黄腾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经信贸易有限公司、陈用品、吴锡恩、黄立峰、洪泽棉、郭志强、傅展盛、黄嘉劲、欧阳竞涛共同负担46075元(各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自身应负担部分迳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本院不作收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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