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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锡恩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44505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佛城法执字第023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8
    发布日期 2016-0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与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2014禅银信字第145786号)提前于2015年2月16日到期。 二、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57500000万元及利息(至2015年2月16日的利息为836305.56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息9.24%计算)。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用10000元。 四、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展雄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弘海创富贸易有限公司、吴锡恩、区丽华、傅展盛、黎艳明、吴银珍、梁志坤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7203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仁创塑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展雄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弘海创富贸易有限公司、吴锡恩、区丽华、傅展盛、黎艳明、吴银珍、梁志坤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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