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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311MA****L66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311民初3484号
    案号 (2021)苏1311执28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7
    发布日期 2021-09-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宁波市镇海茂烨化工有限公司货款金额为34837806.77元、利息2090268.40元(以34837806.77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合计金额为36928075.17元。定于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2021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0元,余款15928075.17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二、被告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宁波市镇海茂3烨化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为955577.77元(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息565333.33元,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4%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利息330244.44元,以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2%从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止利息60000元),合计金额5955577.77元。该款定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三、如被告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逾期给付,原告宁波市镇海茂烨化工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原告可就尚欠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本金为基数,自被告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四、被告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晓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律师费470000元、保险手续费66000元由被告江苏鸿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煦和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中煦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朱晓芹负担,与上述第一项中约定的第三期债务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并履行;六、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七、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4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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