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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50235****10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3民初2292号
    案号 (2020)皖1323执21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1-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34035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被告安徽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二、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灵璧圣坤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被告安徽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8元,由被告贵州泰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安徽宇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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