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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UKYD-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703民初2305号
    案号 (2018)粤0703执29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4
    发布日期 2019-0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原告余金英劳务报酬款项共计35000元,该款项分两期支付,第一期于2018年5月18日前支付给原告5000元,第二期于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30000元。 二、被告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直接转账原告余金英提交的账户(户名:余金英,账号:6217566200016962447,开户行:中国银行)。 三、原告余金英收到上述款项后,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如被告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前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余金英则有权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四、本案诉讼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被告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承担,因该费用已由原告余金英先行向蓬江区人民法院垫付,则由被告江门市林祥中药材药食生物研究院将诉讼费369元迳行支付给原告余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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