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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75****71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21号
    案号 (2018)粤03执恢35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24
    发布日期 2019-02-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2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2016年1月13日止;以500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费10万元; 三、若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被告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万柳新纪元家园2号楼9层2门100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京房权证海字第420256号,房屋他项权证号X京房他证海字第17861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北京泰沙投资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若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支付义务,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将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的位于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其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澳头螺岭441303006005GB21159号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101号]、惠州市大亚湾荃湾港区441303006006GB21261号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惠湾国用(2014)第13210300230号]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荃湾港区上123个储罐(编号为:A501、A502、A1001、A1002、A252、A201-A209、A251、A503-A508、C501-C506、C255-C256、C201-C218、C237-C254、C401-C414、C416、C418、C421、C22、C423-C444、C701-C718)连同配套的管线系统设备及库区至码头的管线系统设备2400米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并从处置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被告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程荣鑫对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东民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程荣鑫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大丰伟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上述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2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07480元,由被告大丰伟业公司、泰沙公司、金湾公司、民安公司、程荣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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