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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顺环保车罚字﹝2020﹞0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45条第1款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罚伍仟元整(¥5000.00)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30
    决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