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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邢环南宫罚[2018]02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24
    决定机关 邢台市环保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