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兰综执罚决字[2019]第 922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义乌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停车泊位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已查明,经查,2019年4月1日,义乌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擅自在兰溪市兰江街道横山路47号,店招为“兰溪金鑫”的店铺门前占用三个机动车停车泊位,占用物品为三辆待售新机动车。具体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我局认为义乌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义乌市金鑫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兰溪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地址:丹溪大道18号),帐号20100002836029900777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18 |
决定机关 | 金华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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