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周晓毛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2010058****739C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鄂0302民初4861号 |
| 案号 | (2018)鄂0302执179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8-14 |
| 发布日期 | 2018-08-28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湖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十堰迅捷科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偿还借款本金828.4万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10月17日利息301325.28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7.1775%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嘉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十堰东方汉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十堰环球工贸有限公司、十堰丰广贸易有限公司、十堰吉兆园贸易有限公司、田建志、刘翠及董娟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十堰迅捷科工贸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718元,由被告十堰迅捷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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