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安市监处【2021】2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具体准则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项:“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等次为一般。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上,帐号:41001504210050207404,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06 |
决定机关 | 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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