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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00026****303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川成蜀证执字第1027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5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0-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应申请执行人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所作的约定,特出具本执行证书。申请执行人深圳富奥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持本证书及原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 回购方: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业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山东乐高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天泺贸易有限公司、曾昭秦 执行标的: 1、回购价款: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54000万元)+转让价款总额×9%×[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回购日(支付全部转让价款总额之日止)]之间的天数÷360。 2、违约金:从2017年6月21日起按回购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3、执行证书公证费人民币110万元。 4、律师费(按主合同第十三条第六款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类执行案件委托代理协议书》约定的方式计收)以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全部其他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时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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