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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133****32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902民初1234号
    案号 (2020)冀0902执5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2
    发布日期 2020-12-0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66470.15元; 二、被告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沧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还款罚息(以本金3866470.15元为基数,按年息11.7%计算,自2019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被告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峰、夏秀芬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在原告处的全部金钱给付承担连带责任,并可在其各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原告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10.72元、保全费5000元,总计43010.72元,由被告河北吉罡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渤海紫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峰、夏秀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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