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52330****43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1151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截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弘骊房地产尚欠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借款本金1亿元、实现债权的费用7932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8200元和诉讼律师费70万元)。 (一)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按以下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则减免部分利息: 1.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清偿完毕剩余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实现债权的费用793200元。 上述费用的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借款利息、借款本金。 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的收款信息如下: 账号:15000083214690; 户名: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桂园支行。 (二)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有权宣布所欠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弘骊房地产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执行律师费用(按应当偿还的全部本息为基数,以1%计算)。 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利息、剩余全部借款本金。 二、被告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对被告弘骊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弘骊房地产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对被告弘骊房地产名下的下列土地、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折价后,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1.位于安吉教科文新区,申嘉湖高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字第05543号】。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弘骊房地产、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承担。 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协议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