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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52330****43XJ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151号
    案号 (2020)粤03执4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7
    发布日期 2020-07-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截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弘骊房地产尚欠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借款本金1亿元、实现债权的费用7932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88200元和诉讼律师费70万元)。 (一)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按以下时间和方式进行还款,则减免部分利息: 1.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20年6月30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清偿完毕剩余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被告弘骊房地产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实现债权的费用793200元。 上述费用的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借款利息、借款本金。 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的收款信息如下: 账号:15000083214690; 户名: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桂园支行。 (二)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有权宣布所欠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弘骊房地产偿还剩余款项及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执行律师费用(按应当偿还的全部本息为基数,以1%计算)。 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利息、剩余全部借款本金。 二、被告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对被告弘骊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弘骊房地产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对被告弘骊房地产名下的下列土地、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折价后,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1.位于安吉教科文新区,申嘉湖高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字第05543号】。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弘骊房地产、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承担。 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协议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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