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3052330****43XJ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3民初1150号 |
案号 | (2020)粤03执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7 |
发布日期 | 2020-07-1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截至2019年3月31日,被告弘骊房地产尚欠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借款本金24863.33万元,实现债权的费用883200元(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78200元和诉讼律师费70万元)。 (一)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按以下时间进行还款,则减免部分利息: 1.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弘骊房地产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2019年12月31日前,被告弘骊房地产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3.2020年6月30日前,被告弘骊房地产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偿还借款本金4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本金4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4.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弘骊房地产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清偿完毕剩余本金1136333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136333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按14.5%年利率计算至该部分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5.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弘骊房地产向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883200元。 上述费用的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借款利息、借款本金。 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的收款信息如下: 账号:15000083214690; 户名:深圳市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开户行:平安银行深圳桂园支行。 (二)如被告弘骊房地产未按上述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有权宣布所欠的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弘骊房地产偿还剩余款项、利息(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24%/年的标准,自2017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支付执行律师费用(按应当偿还的全部本息为基数,以1%计算)。 还款顺序为: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利息、剩余全部借款本金。 二、被告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对被告弘骊房地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若被告弘骊房地产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对被告弘骊房地产名下的下列土地、在建工程拍卖变卖折价后,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范围包括债权本金、利息、诉讼保全担保费、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 1.位于安吉教科文新区,申嘉湖高速北侧的国有土地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字第05540号】; 2.位于安吉教科文新区,申嘉湖高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字第05539号】。 四、原告彼岸大道贰拾陆号于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后向法院申请对被告弘骊房地产本案中已查封的位于安吉教科文新区,申嘉湖高速北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安吉国用(2014)字第055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浙(2017)安吉县不动产证明第0017398号】解封。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弘骊房地产、中弘卓业、中弘控股、中弘投资、弘轩房地产、安吉影视、弘越建设承担。 各方当事人确认上述协议签字或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24632.5元(被告预缴),因调解减半收取66231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吉弘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弘弘毅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弘轩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吉唐韵影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安吉弘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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