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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伟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60467****51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604民初950号
    案号 (2017)粤0604执250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7
    发布日期 2017-07-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伟昌、彭彩萍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海清偿借款本金53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潘伟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海清偿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国海清偿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彭彩萍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冯国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2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原告冯国海负担225元,被告潘伟昌、彭彩萍负担6100元,被告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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