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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伟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8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仲字第550号
    案号 (2016)粤06执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2-24
    发布日期 2017-02-13
    已履行 拍卖被执行人潘顺安所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样板1区11号(房产证号为:0311076714)和被执行人潘伟昌所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样板1区12号、1区13号(房产证号:0311076716、0311076715)及土地使用权,经二次降价,三次拍卖均流拍。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该项财产作价76224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支付另案参与分配的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127,935.83元,申请执行人已经清偿7494464.17元。
    未履行 3077226.74元未执行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利息人民币126942.99元以及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全部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申请人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17408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三、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就上述裁决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216.44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潘伟昌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1282-2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1282-3号”《广东省房地产他项权证》项下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样板1区12号、13号房,对被申请人潘顺安提供抵押的“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0314031282-1号”项下的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陈涌社区居民委员会样板1区11号房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的限额均为人民币17730000元;四、被申请人潘伟昌、彭彩萍在上述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216.44元范围内向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4361元,被申请人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34216.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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