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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潘伟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81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318号
    案号 (2016)粤0604执4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1
    发布日期 2016-08-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伟昌、彭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汉伦支付借款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潘伟昌、彭彩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汉伦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 三、被告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潘艳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520元,由五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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