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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58****713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1602民初2009号
    案号 (2022)鲁1602执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05
    发布日期 2022-04-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借款合同》、2006年1月24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滨州大高通用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该两份借款合同第三条的约定执行);二、原告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出的案件受理费78531元(减半收取39265.5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代理费、差旅费共计27.3万元由被告滨州大高航空城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协议签订当日支付原告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三、担保人天津佩珀航空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一、第二项向原告滨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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