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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市监药罚〔2018〕5号
    违法行为类型 药品监管案件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当事人御济公司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以下情节:当事人御济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并且积极配合生产企业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中药饮片,且本局未接到涉案中药饮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投诉等,无证据表明涉案中药饮片具有或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修订前为八十一条),并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意见和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御济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零角陆分(¥41812.06)。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1
    决定机关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朱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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