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椒市监处〔2018〕5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监管案件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绞股蓝(批号:201803069)按劣药论处。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版》中药饮片绞股蓝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3.60元;二.罚款人民币402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前胡(批号:201801117)为劣药。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中药饮片前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31.78元。以上两项罚没所得共计人民币25399.18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2-13 |
决定机关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朱玲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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