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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131MA****0P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131民初130号
    案号 (2021)冀0131执7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日期 2021-11-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葛兰投资本金15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0万元为基数,2017年5月26日至2018年6月16日按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利息,2018年6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年利率18%计息,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息,扣除已付利息457000元); 二、被告古春林、天津华顺园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本金、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三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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