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31MA****0P0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104民初2379号 |
案号 | (2021)黑0104执1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06 |
发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黑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张猛欠原告借款本金344万元,利息173.88万元(截止到2020年7月28日,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万元利息),之后的利息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29日以34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周来江支付欠款利息。上述借款及利息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张猛于2020年8月7日前向原告周来江偿还欠款20万元,2020年9月28日给付50万元、2020日11月28日给付50万元、2021年1月28日给付100万元、2021年5月28日给付180万元、2021年7月28日给付30万元、2021年9月28日给付30万元、2021年11月28日给付30万元、2021年12月30日给付41万元、2022年5月28日给付40万元,合计571万元,原告放弃2021年3月2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 二、如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张猛未按本调解书第一项履行任何一期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全部剩余给付义务,并支付自2021年3月29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履行部分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34 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 17 160元,财产保全费5 000元、担保费5 500元,由被告河北华鑫园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古春林、张猛承担,此款于2022年5月28日前给付原告周来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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