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开国税 简罚 〔2018〕 8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决定对你户的违法违章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4-03 |
决定机关 | 云南省开远市国家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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