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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3****687Y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725民初245号
    案号 (2021)豫0725执13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0
    发布日期 2021-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原阳县安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63800元及违约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原阳县安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6.22元,由原告原阳县安保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0元,由被告河南省卫群多品种盐有限公司负担956.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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