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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乌米税罚〔2018〕4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该纳税人所属期为2017-11-01 至2017-11-30 增值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业)未申报,2018年1月16日来我局办理纳税申报,2017年11月的所属期申报期限截止为2017年12月15日,逾期办理纳税申报32天,有申报表复印件为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其违法程度为严重,以上违章行为有该单位提供的申报记录为证。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2
    决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